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

一、EP和UP

A. 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EP),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管辖,根据欧洲专利条约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发明专利, 覆盖38 个 EPC(《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2 个延伸国以及 4 个生效国在内的44个国家,其中,EPC成员国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和11个非欧盟国家。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和德语。

注:《欧洲专利条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

B.(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即“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在参加UPCA的欧盟成员国内,同时具备统一效力。而要参与这一制度,有两个基本条件:

1. 国家必须是欧盟成员国。这意味着非欧盟成员国不会参与单一专利。未来,这一制度的地理范围可能会涵盖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

2. 成员国不仅需要参与强化合作,还必须在单一专利注册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目前已经有18个(截至2024.9.1)国家批准生效,5个国家已签署但尚未批准,3个国家暂未签署(波兰、克罗地亚、西班牙)。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是根据UPCA在2023年6月1日 成立的,包括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UPC集中管辖单一专利UP和经典欧洲专利EP的诉讼,促进一致判例的发展并提高法律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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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述:

2023年6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实现欧洲专利注册和执法的一站式服务。UP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授予的欧洲专利,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17个欧盟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专利权人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单一效力请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由统一专利法院UPC提供单一而专门的专利管辖权。

在单一专利体制的框架下,欧洲专利局会负责专利的集中管理、收缴年费并将其分配到参与的各欧盟成员国。UP在授权前的审批程序上和传统欧洲专利EP是完全一样的,都是在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框架之内进行。其目的是解决欧洲专利生效后的成本和程序复杂问题。

在传统方式中,在欧洲专利EP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人需要选择各个国家进入,从而在每个单独的国家分别生效(包括翻译)和管理,故需要单独处理各个国家的翻译和流程等事务,导致EP申请人通常选择只在少数几个欧洲国家生效,使得其专利技术可能在其他未选择故未生效的欧洲国家被模仿。

而UP途径,即单一专利途径,只需要自授权公告日起1个月内向 EPO 请求单一专利保护,即可在参加UPCA的全部欧盟国家中统一生效,获得统一保护。

目前(截至2024年9月1日)UP生效的18个国家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和瑞典。其它国家仍然需要去一家家生效。

UP续展费用等于 4 个国家(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的国家续展费用的总和。即支付了4个国家的费用,即可在18个欧盟国家领土上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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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UP申请流程:

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形式审查→欧洲检索报告→公布申请→实质审查→批准程序→生效和年费→异议→上诉。

(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非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必须指派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欧洲专利局名单上在册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或者有相应能力的法律从业者,选定代理人后,欧洲专利局的所有通知均寄至代理人处。

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和德语,如果申请书使用的是这三种语言之外的其他语言,则必须在申请递交后2个月内缴交任意一种官方语言的翻译。

(二)、形式审查

检查是否已提交所有必要信息及文件,以确定提交日期。权利要求书可以在提交后2个月内补交,形式审查通常在1~3个月完成。

(三)、欧洲检索报告

一般会在提交后的6~9个月内发布欧洲检索报告,并寄给申请人,连同报告一起的还有发明和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意见书。在公布检索报告后6个月内,必须就检索意见书中有缺陷的地方提出修正。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答复意见,那么视为撤回。

(四)、申请公布

提交后18个月内,以申请语言公布。公布后,在申请书指定的国家内,给与欧洲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公布检索报告后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选择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和缴纳相应官费。指定国家而产生的指定费,也需在相同的期限内支付。

(五)、实质审查

提出进行审查后,根据检索报告和申请人的反馈,欧洲专利局审查申请书和发明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对于实质审查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当收到官方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有2~4个月的时间提交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这个期限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撤回。答复后,审查员可能进一步:电话联系申请人(或其代表)、邀请申请人(或其代表)面谈或者口头问答。如果欧洲专利局的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文件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该部门即决定授予欧洲专利;如果认为不符合要求,则将驳回申请。从申请到批准所需的时间一般需要2~3年左右。

(六)、批准程序

审查结束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准备授予欧洲专利的通知书。申请人在获得欧洲专利授权的一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欧专局)提交一份“单一效力请求”申请,申请通过后,欧洲单一专利就可以在17个欧盟成员国自动产生法律效力,专利权因此获得这些国家的保护。

(七)、生效和年费

在获得授权前及授权当年,两种途径的欧洲专利年费/维持费都是直接向 EPO 缴纳。之后,根据所选择的生效途径不同,缴纳官费的程序和金额将出现较大差异。

首先,在生效费用方面,传统欧洲专利EP途径需要根据各个生效国的具体规定,向不同国家分别缴纳不同的生效官费。而作为单一专利进行生效时,则无需支付官费。

其次,在年费缴纳方面,传统欧洲专利EP途径同样需要向各个生效国的专利管理机关缴纳不同的费用,甚至缴纳年费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如果生效国家较多,整个专利维护过程将会非常繁琐。而单一专利UP直接向欧专局缴纳年费,其年费金额相当于成员国中4个最常登记国家的年费之和。单一专利的年费缴纳无需委托合作律所代理人进行,申请人可自行完成缴费。

(八)、异议

欧洲专利公告后的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根据只能是:该专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没有清楚完全地披露发明,使得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掌握、该专利的覆盖范围超过申请书的内容。异议适用于欧洲专利生效的所有指定国家,异议裁定发布后2个月内,可以继续上诉到委员会。

(九)、上诉

任何一方如果不同意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或4个月内,需要说明根据或理由),可以根据执行条例,支付上诉费后,向上诉委员会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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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欧洲单一专利的缺点:

通过该体系生效的专利一旦被无效,其专利在整个签署国范围内都将失去效力。同时,这类专利的相关争议和纠纷始终受到欧洲统一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利人也无法就某个单独国家单独放弃维持。

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