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长,专利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引言:在当今这个创新驱动的时代,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开数据可发现,2021年专利侵权纠纷立案数量突破50000件,为50010件,2022年立案数量57901件,2023年立案数量67375件,2024年截至8月份,立案数量也以突破30000件,平均每年增长16%左右。这些数据的增长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和诉讼活动日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专利权人维权意识的提升。

图1 近年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情况
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2021年-2024年8月)
本文从专利权人侧来探讨,当权利人发现被他人侵犯专利权时,该怎么维权?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因此,对专利权人而言,专利被侵权不仅威胁企业的创新成果,还可能导致巨额经济损失和品牌信誉损害。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涉及侵权。当专利权人在经营活动中发现自己专利权被侵犯,具体可进行如下步骤进行维权:
专利权人对维权使用的专利进行法律状态确认
在初步锁定了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专利后,为什么需要对专利进行法律状态确认?
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专利侵权的专利需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对于已经失效的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自由实施;对于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一方面权利要求在审查以及意见答复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不能确定专利最终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尚未授权的专利也可能由于在审查阶段被驳回、权利人主动撤回等而失效。因此,专利权人在专利维权中首先需要对专利法律状态进行确认,确认其维权使用的专利法律状态有效。
专利权人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侵权风险评估
在确定专利有效后,专利权人需针对初步锁定的侵权产品进行侵权风险的排查,此过程专利权人可选择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的侵权风险比对。
侵权比对实务中企业研发人员对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总是存在着很多的疑惑,比如,企业研发人员总会问“我们的方案/产品自己也申请了专利并且获得了授权,为什么还会侵权?”、“明明我们的产品技术特征比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特征多,为什么还会侵权?”、“明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是A,我们是B,为什么也会侵权?”等等。
针对第一个问题,需要了解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归结下来就是当同时满足:1、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有效;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3、为生产经营目的;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5、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与自己是否有授权专利进行产品保护是无关的,或者说自己有授权专利可以防御别人侵犯自己专利权,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自己就不会存在侵权的风险。
针对第二、第三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侵权判定过程中常用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要回答上述第二个问题“明明我们的产品技术特征比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特征多,为什么还会侵权?”,就需要了解全面覆盖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全面覆盖适用以下四种情形:
字面侵权。
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
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即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第二个问题涉及的就是第四种适用范围,可参下图2帮助理解,从图中可以看出标的产品/方法的具体特征不仅包括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A、B、C、D,还具有附加技术特征E等,但标的产品/方法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全部技术特征,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属于侵权技术方案。
图2 全面覆盖原则示例
等同原则
在判断标的产品/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界定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不仅要考虑标的产品/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标的产品/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如下图3,标的产品/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D’和D,那么判断D’和D是否等同是确定标的产品/方法是否侵权的关键,只有当特征D’与D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且不被禁反言原则限制,则构成等同侵权。
图3 等同原则示例
如何进行侵权判定?
就专利侵权判定的流程而言,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解释权利要求;
(二)比对解释后的权利要求与待鉴定对象(初步锁定的侵权产品)。
图4 侵权判定流程
综上,判定侵权的重要标准是通过将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更具体涉及技术特征的一一比对,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存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且在等同原则下不适用禁反言原则,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
专利权人需要对涉及专利进行稳定性评估
专利法(2020)第66条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稳定性评估对权利人的重要意义体现在那里?
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专利权的稳定性评估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专利权能否在侵权诉讼中站得住脚,如果在不清楚自身专利权稳定性的情况下贸然提起诉讼,则可能会面临自己专利被无效的情况。
当权利人进行维权时,提前进行专利稳定性评价可让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认识更清楚,哪些专利稳定性好且权利保护范围较优,可以用来打诉讼,哪些专利稳定性较弱,容易被无效,那么在诉讼中就尽可能避免使用,或者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优先考虑与对方和解。另外,为了增大对方无效的难度及成本,权利人可适当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多件专利组合进行诉讼。
侵权证据的固定
固定证据是专利维权的重要环节,权利人需要通过公证购买、网页公证等合法方式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可能包括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制定维权策略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在前述几步完成后,权利人可以依据专利稳定性的评估,选择适合自身的维权策略,具体包括:协商和解、行政举报、法律诉讼等。